日前,法国“鳄鱼”品牌的拥有者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在北京维权,一审获胜。广州泰鳄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鳄公司)因在其生产的“金鳄”牌T恤衫等商品上使用与法国“鳄鱼”相似的鳄鱼形象,被判侵权成立,赔偿法国“鳄鱼”人民币50万元,而负责销售涉案商品的北京年年高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年高)和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乡公司)因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被判赔偿人民币26万元。
原告拉科斯特诉称,其公司1933年在法国成立,同年4月注册“鳄鱼”图形商标,现已在192个国家注册,并取得商标专用权。1980年在中国取得“鳄鱼”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先后两次将“鳄鱼”商标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长春中级人民法院曾判决认定“鳄鱼”商标为驰名商标。
原告称,2005年4月,其发现年年高公司在包括城乡公司等多家商场设置联营柜台,销售由泰鳄公司生产的侵犯“鳄鱼”商标权的商品。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对年年高公司和城乡公司依法进行查处,查扣了部分被控侵权商品,并作出了行政处罚。
原告认为,泰鳄公司、年年高公司和城乡公司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损害了“鳄鱼”品牌形象,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金鳄”注册商标为鳄鱼图形、水波纹图形和“金鳄”文字的组合商标。泰鳄公司在其生产的棕色夹克衫领子部位、T恤衫左胸部位突出使用了其注册商标的鳄鱼图形部分,而水波纹图形和“金鳄”文字是以服装本色的细线缝制上去的,不容易辨别。在裤子的外挂裤扣上和羊毛衫左前胸部位,也仅使用了其注册商标的鳄鱼图形部分。
法院认为,泰鳄公司虽然拥有“金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该专用权必须以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泰鳄公司应按商标法相关规定,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正确、规范地使用商标。泰鳄公司在其生产的服装商品上或突出使用了“金鳄”商标中的鳄鱼图形,而淡化了该商标中的“水波纹”图形和“金鳄”文字,或单独使用了鳄鱼图形。而该鳄鱼图形的头部、尾部朝向与拉科斯特公司的“鳄鱼”注册商标中的鳄鱼头尾朝向相同,两鳄鱼图形整体视觉效果近似。二者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上相同,故泰鳄公司在相同类别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消费者,造成了混淆误认。因此,泰鳄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拉科斯特公司“鳄鱼”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年年高公司和城乡公司作为涉案商品的销售者,不仅应当审查涉案商品的制造商及进货渠道的合法性,还应对其经销的商品是否规范使用商标及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合理审查。因此,法院认定年年高公司和城乡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拉科斯特公司“鳄鱼”商标的侵害,两公司均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消除不良影响。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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