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虚拟财富的法律“麻烦”

为了躲开麻烦,我们愿意付出多少代价?有的人会放弃每年数千万美元的生意。1月29日,电子商务巨头美国ebay公司公开发表声明,将全面禁止虚拟物品的交易,包括一切有关游戏角色、游戏货币、游戏物品、武器和账号的交易。

ebay的理由是:虚拟物品交易的投诉和处理比实物交易更麻烦,ebay不愿为处理这些投诉付出过多时间和精力。

尽管国外在关于虚拟物品的法律法规保护上比国内好多了,游戏装备、游戏虚拟货币等在美国、日本等都是被认可的。然而让ebay头疼的是,首先,交易的过程比较容易被钻空子,其次,由于虚拟交易的特殊性,市场涌现了大量的骗子和不规范交易者。上述两个原因都为拍卖网站的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与ebay的声明“遥相呼应”,虚拟财富的法律地位也在我国引起了激烈的讨论。

不再是零星个案

“游戏角色”,“虚拟货币”,“宝剑”、“盔甲”,……对于远离游戏世界的人来说,对于这些名词很难有实际的感受,虚拟财富在法律方面的“麻烦”或许让他们感到不够严肃。另外一部分人的想法会很不同,他们以现金来购买这些虚拟物品。统计数字显示,每年关于虚拟物品市场的年度交易总额高达8.8亿美元。

“从法律的角度看,Q币也好,QQ号码也好,网络游戏装备也好,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之所以近年来出现一定的非法交易和盗取、盗卖日益严重的现象,归根结底,与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直接相关。”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规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说。

在我国由虚拟财富引发的问题,已经远非以往的零星个案。深圳市公安局2006年12月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告破获了一个网上盗销QQ号、Q币等虚拟财产的犯罪团伙,抓获一批涉案嫌疑人,批捕11人。这是迄今为止全国最大的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该犯罪团伙利用木马病毒的方式,非法盗取数百万个QQ号码和网络游戏账号、道具,并在网络上销赃获利70多万元。

立法并非易事

“虚拟财富的立法要比我们所想象的复杂的多,”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虚拟物品的所有权究竟属于游戏公司还是用户?其次,游戏公司对于虚拟财富的管理、保值增值负有责任?”

第一个问题不仅仅是游戏公司和用户之间的利益划分,更牵涉到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合法性。实际上,游戏业界一直对ebay网上的虚拟物品买卖行为不满,也曾经希望自行建立交易市场。但由于ebay规模实在太大,游戏公司却很难应对ebay的竞争。

具有象征意义的是,ebay这次的声明并没有禁止一款名为“第二人生”的游戏财产交易。“第二人生”游戏承认用户拥有财产的所有权,其游戏币甚至可以直接和美元挂钩,有固定的汇率,装备也有正式的归属权。

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委员于国富律师也认为虚拟财富立法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且不说为国家关于制定虚拟财产价值衡量标准和立法工作的难度有多大,虚拟财产合法化将带来更大的社会问题,比如游戏世界的通货膨胀,比如交易征税等等。

我国没有对虚拟物品交易进行征税的先例,面对如此大额度的税收流失,有关部门应该要早日设立相关法规。“这也是虚拟财产合法化之后,政府必须正视的一系列问题。”

“盗号链条”危及整个产业

尽管虚拟财富立法需要明确多个复杂的问题,但是许多专家们认为,鉴于目前虚拟财富盗窃案件的猖獗程度,立法还是要尽早。

“制造病毒—传播病毒—盗取账号—网上销赃,这四个环节已构成了社会公认的盗号产业链。”阿拉木斯说。

目前,盗号产业链具体分工为:先由专人制作木马病毒及其他盗号辅助工具,利用网站漏洞入侵各类政府和商业网站并加载网络病毒,通过用户正常浏览网页盗取用户QQ、游戏账号及密码,最后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销赃,进行非法地下交易。这已经形成了市场化和规模化,而其中制造病毒和中间的传播过程都很难加以控制。

大规模盗窃虚拟财富严峻程度引起了游戏企业的关注。1月8日,盛大、九城、网易、腾讯、金山5家知名网游企业发布的一份声明,震动了整个互联网界:在这份首次由国内网游厂商联合发布的声明里,5企业呼吁立法机构、执法部门与互联网企业相互配合,切实打击虚拟财产盗窃的网络犯罪行为。

“盗窃虚拟财产是网游行业上致命的毒瘤!再这么下去,别说网游产业难以获得良性发展,我国整个互联网的信息安全都成问题!”5家企业在《声明》中认为,以盗窃、盗销各大网游公司网络游戏账号、腾讯QQ账号、游戏装备等为主要特征的网络虚拟财产盗窃行为正在呈现不断扩大、升级之势,“这不仅严重损害了用户的正当权益,并且给互联网企业的正常运营构成了极大威胁!”

对于网游行业出现的大规模盗号、销赃的行为,于国富指出,虽然相关的立法还不完善,但并非无法可依。他认为,盗取网络账号可以被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盗号者将号码中附带的虚拟货币和装备通过各种形式变成实质上的财产,则会构成盗窃罪。在这样的前提下,从事虚拟物品交易的网站有义务对其平台之上的个人交易进行监管。

“这就好比经营一个自由市场,摊位给了商户,市场一样要履行监管职责,不能让商户为所欲为,想卖什么就卖什么。”于国富说。

明确虚拟财产法律地位

“无论是盗号产业链的壮大,还是交易平台的黑货泛滥,这一切消极现象的由头,只能归结到虚拟财产缺乏法律保护这一点上来!”阿拉木斯说。

由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归属并不明确,在我国也引发了游戏企业和交易网站的激烈斗争,甚至出现了诉讼案件。

我国学术界对“虚拟财产”的定义有两种倾向:一种是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立新为代表的,认为虚拟财产确实具有财产属性,并应当予以立法保护;另一种倾向则认为,所谓虚拟财产仅仅是一种网络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流,完全可以通过合同纠纷(债权)予以处理。

“现在持第二种倾向的人已经越来越少了。网络经济越是发展,大家越是意识到虚拟财产需法律保护的迫切性。”阿拉木斯说。

虚拟财产主要是通过玩家的个人劳动或实际购买点数获得,又存在着换算机制,所以说它同样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至少这一点如今已被大多数人认同。

“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导致法律保护的无力,缺乏足够法律保护的交易和服务很容易被不法之徒非法利用,这种违法现象并不是一己之力、一家之规所能制止的。希望尽快给予虚拟财产基本的法律地位,在相关立法中予以明确,保护合法的虚拟财产和交易行为,促进网络经济更加健康、快速地发展。”阿拉木斯说。

■相关链接

网络空间中的虚拟财物究竟有没有真实价值?对普通群众而言,这依然有点陌生。“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及积累的“货币”、“装备”等财产,这些财产完全是虚拟的,其本身并不具有价值。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网络现在已经完全融入生活,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商务、消费、创作等各种活动,产生的数据普遍被认为是有价值的。韩国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任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网财”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区别。

■案例回放

案例一

李宏晨,中国网通集团河北省通讯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2年1月,开始玩网络游戏“红月”。为了更快升级,他先后购买了各种“生化武器”,花费了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两万余元现金。2003年初,李宏晨的一个游戏ID级别已经接近1000,但2003年2月17日下午5时许,李宏晨准备再次进入游戏驰骋沙场时,却发现自己在红月服务器的账号内所有的虚拟装备被盗,而且事发不久,游戏公司又擅自将他的两个账号中的所有装备删除,理由是这些设备是复制品。于是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侵犯其私人财产为由,将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丢失的装备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

案例二

张丽妮,现供职于重庆一家知名的房地产公司,通过朋友的指点开始玩“传奇2”。她的级别越来越高,手上的“戒指”(游戏中的一个程序,打赢了之后可获得各种奖励)也越来越多。没想到,自己辛辛苦苦经营的“戒指”在一夜之间被人“偷”走了。让她吃惊的是,不久,一网站上贴出了出卖她“戒指”的公告,张硬是给上海盗她账号的这名黑客汇去了2万元人民币,才重新买回了这枚根本不存在的“戒指”。最近,张的“戒指”再次被盗,无奈之下,她向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网监处报案,公安机关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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